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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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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各市、县、区劳动局、医改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区劳动局、医改办,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的精神,我厅会同卫生厅、财政厅、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采取基层推荐,专家遴选小组评审的办法,提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调整增补目录,经福建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在此基础上形成《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六月份在省本级和福州市先行使用,原则要求各地市应于7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使用《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贯彻国家规定,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的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医改办要加强与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配合,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宣传、学习、使用工作,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降低参保人员人个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执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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