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标准和提升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管理方法,确保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运作安全性,推动我国政策性农险不断身心健康发展趋势,依据《安徽市人民政府有关进行政策性农险试点的实施方案》(皖政〔2008〕42号)、《安徽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分享省财政厅等单位有关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险管理方法 推动政策性农险标准发展趋势建议的通告》(皖政办〔2011〕52号)等相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就是指商业保险经办组织运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营销扣除的保险费用资产、商业保险超赔资产,实际包含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用、行政机关划转的保险费用补助、分保摊回资产、按照规定筹资的超赔资产、保险资金滋长贷款利息等。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由种植业保险资金、养殖行业保险资金组成。
第三条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区别不一样商业保险方式,推行多元化管理方法。
种植业保险资金推行“专用存款账户存储、独立结转、封闭式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条例;养殖行业保险资金管理方法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要求实行。
第四条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应独立结转,并分保险险种、试点区开展清单结转。
第五条 种植业保险资金推行保险费用省部级综合、风险性我省监管。当季种植业商业保险在应季种植业商业保险保费收入300%(含300%)之内的赔偿义务,由商业保险经办组织担负;当季种植业商业保险在应季种植业商业保险保费收入300%之上的赔偿义务,由省和市县委县政府共担。
第六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应在金融机构设立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型帐户。正常情况下,一家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进行一个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型帐户;经办试点区较多的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能够设立2至3个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型帐户,分试点区管理方法种植业保险资金。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型帐户由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管理方法、省财政厅监管。
第七条 各试点区经办保险公司可依照其省部级监督机构保险费用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在金融机构设立种植业商业保险保险费用扣缴专用型帐户,用以核算、上划种植业商业保险保险费用资产。
第八条 各试点区经办保险公司可依照其省部级监督机构索赔管理方法相关要求,在金融机构设立种植业保险公司理赔专用型帐户,用以接受上级领导划转的种植业保险公司理赔资产,付款受益人赔偿款。
第九条 种植业商业保险经营费用推行一季度预划、年尾清算的规章制度。
每一年第一、二、三季度终结后30日内,各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15%的经营费用占比和经办地域上一季度种植业商业保险保费收入测算经营费用预划额度,经省财政厅审批愿意后,申请办理资产调拨办理手续。第二年1月底前,各试点区经办保险公司向平级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核准上本年度种植业商业保险经营费用占比。各试点区行政机关依据上本年度商业保险经办组织保险投保、理赔服务品质等要素,正常情况下按不高过保费收入的15%(以山区地带为主导的试点区商业保险经办组织经营费用占比不高过保费收入的18%),核准商业保险经办组织上本年度种植业商业保险经营费用(没有分保业务流程开支)占比,并抄报省财政厅。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依据各试点区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费用占比、经办地域上本年度保费收入测算可调拨经营费用,经省财政厅审批愿意后,申请办理上本年度经营费用调拨清算办理手续。
第十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可根据再保险分散化种植业商业保险财务风险,分保计划方案报省财政厅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应依照当初种植业商业保险保费收入的25%占比,获取种植业商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种植业商业保险保险费用在调拨经营费用、付款赔偿款、支付分保花费、获取未期满义务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后,盈利全额的转到种植业商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
种植业商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应归类结转,逐渐滚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当初种植业商业保险产生大规模灾难,当季种植业商业保险综合性赔付率60%之上时,经省财政厅愿意,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可按当初保险费用获取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他应付款盈利转到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他应付款保险费用获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次序,先后使用种植业商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国家财政部颁布巨灾风险准备金应用方法的,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理应按月定编《商业保险经办组织种植业保险资金专用型帐户月度总结收入支出余登记表》,于月度总结终结后5日内申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应于每一年9月底和第二年2月底前,各自向省财政厅汇报当初午季和去年秋天农作物的保险投保、索赔状况。
第十五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应于本年度终结后一个月内将种植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获取、转到和应用工作方案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部级商业保险经办组织应各自定编政策性种植业商业保险财务决算和政策性养殖行业商业保险财务决算,经法人代表签名后,于本年度终结后45日内申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授权委托中介服务对政策性农险本年度财务决算开展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资金的扣除、赔偿和管理方法,应主动接纳财政局、保监、财务审计等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中有什么难题和提议,应立即向省财政厅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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