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设不能抗辩标准 新保险法加设了不能抗辩标准,要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出2年的,保险人不可终止合同,即保险合同创立满一年后,保险公司不可再用该投保人未执行属实告之责任终止合同。 2、核保期也可以得到赔付 投保人明确提出商业保险规定,经保险人愿意保险投保,保险合同创立。依规创立的保险合同,开创立能起效。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标准或是附限期。这就代表着,核保期内产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不可以推诿义务。 3、资产出让索赔 商业保险标底出让的,被保险人或买受人应立即通告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收到通告后30天内能够依照合同书约定提升保险费用或是终止合同。而且,保险公司因商业保险标底出让造成 风险水平明显提升而终止合同的,理应将已扣除的保险费用,依照合同书约定扣减自保险条款逐渐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应收款的一部分后,退回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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