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纠纷的报导中,许多全是因为彼此就商业保险合同文本的理解不一致所造成的。一旦产生这类各执一词的状况,商业保险顾客该怎样解决? 在理赔和索赔时,经常产生被保险人一方与车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保险条款的解释难题。由于保险条款是由车险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为充足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关键标准,便是有利于非拟定方的解释标准,即当被保险人与车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理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要求:“选用保险公司出示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对合同文本有争议的,理应依照一般理解给予解释。对合同文本有二种之上解释的,人民检察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理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 对于此事,权威专家提示:并不是彼此被告方对保险条款的一切争议都务必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当彼此对保险条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时,理应遵照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最先依照一般理解,融合条款句子的含意、逻辑顺序及其商业保险买卖国际惯例等开展有效解释,有技术专业解释的,如身亡、地震灾害、大暴雨等,应依照专业名词的理解来解释。仅有当保险条款的含意含糊不清或造成多种多样理解时,才理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上面注明,解决商业保险争议有二种方法:诉讼或起诉。产生纠纷案件后,被告方最先要商议,商议不了再寻找诉讼或起诉。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应尽可能挑选诉讼,由于诉讼比起诉省时、省劲、划算。不上迫不得已不必“请律师打官司”。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