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理赔纪实:五大实例破译“理赔内情”实例二:重疾报案需立即 提前给付要搞清?
林先生是个有梦想的生意人,享受生活,珍爱生命,并给自己购买保险了《人寿财富双账户终身寿险(万能型)》二十万,《额外全能提前给付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A款》二十万元;《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四十万,《额外人生道路提前给付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四十万,《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一万。
2011年9月,林先生旅途中中时感胸闷气短不适感,被同行业盆友送到医院门诊后被诊断为“亚急性心肌梗塞”。经生活核查,林先生“亚急性心肌梗塞”确诊确立,归属于重疾,给付保障金61.04万余元(重疾60万、基础医疗费保障金一万,基本医疗外药物花费保障金405.06元)。
实例分析:
问:重疾产生后,该何时报案,报案后什么时候能够理赔?
车险公司是不是对报案时效性有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是收益人了解保险事故产生后,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有意或是因过失未立即通告,导致保险事故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基本相同的,保险公司对没法明确的一部分,不担负赔付或是给付保障金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根据别的方式早已立即了解或是理应立即了解保险事故产生的以外。”因而,为确保顾客利益,产生保险事故后,请立即向企业开展报案备案。这里以外,也要提示顾客的是,报案并不等于理赔。仅有在报案后搜集理赔原材料后才可以向车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办理,车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办理后才可以审理理赔案子,因此 ,被保险人保险理赔后,除开要立即报案外,还应当尽早搜集理赔原材料,立即递交理赔申请办理。
问:如诊断重疾,被保险人存活或是身亡都能够得到重疾赔偿吗?
若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附加给付重疾”,诊断重疾后并做到条文承诺的存活期规定,就可以得到重疾赔偿;若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提前给付重疾”,诊断重疾后被保险人身亡就不可以申请办理重疾保障金,但能够立即申请办理身故保险金。所述实例中,《额外全能提前给付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A款》和《额外人生道路提前给付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就归属于是提前给付重疾的商业保险;《生活额外全能附加给付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则归属于附加给付重疾的商业保险。
问:附加险提前给付重疾后,主险的人寿保险确保还再次合理吗?
额外提前给付重疾条文中承诺“大家给付重疾保障金后,本额外终止合同,主合同基础保险费用、主合同个人帐户使用价值均按给付的重疾保障金与主合同保险费用的占比相对降低,假如主合同基础保险费用降低至零,主终止合同。”本实例中,主合同保险金额与额外提前给付重疾合同书的保险金额一样,重疾保障金提前给付后,主合同基础保险费用降低至零,因而主终止合同。
问:重疾险能够特定收益人吗?
重疾险的收益人是被保险人自己,车险公司正常情况下不接纳别的特定或变动。
总结:因为车险公司在解决“重疾理赔”时必须对病症的特性、缘故、损害水平等做核查,这就对“重疾理赔”的报案時间明确提出了规定,如沒有立即报案危害了对安全事故的调研,可能危害到顾客权益。除此之外,特别注意的是重疾险的收益人是被保险人自己,如被保险人死亡,将不可以领到重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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