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个保险事故中,买车人不可以既是被保险人也是侵权人 买车人已有的几辆车相碰损伤,保险公司回绝赔偿,彼此各执一词打着了纠纷案。? ? 陈某有着一辆宝马越野车和一辆丰田皇冠车。2014年7月4日,陈某将其丰田皇冠车出借盆友陈某安全驾驶,結果陈某开了该辆丰田皇冠车撞上正开着宝马越野车的陈某,导致两辆车不一样水平的毁坏,交警队评定陈某担负所有义务。陈某付款了宝马越野车维修费用71131元,及其有关拖车费用、担保费。因丰田皇冠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了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陈某就宝马越野车损伤向其丰田车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理赔。对于此事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安全事故彼此车子买车人属同一人为因素由给予回绝。 开庭审理中,陈某已有的宝马越野车被丰田皇冠车碰坏是不是组成保险条款变成异议聚焦点。陈某觉得,保险条款沒有承诺两辆车产生安全事故,车子均归属于同一人时,保险公司对经济损失未予赔偿,且涉案人员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并不是有意,不属于风险防控措施范畴,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则称,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人安全驾驶车子,导致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而此安全事故中,彼此车子均属陈某全部,陈某并不是“第三方”,不组成保险条款。 南沙法院觉得,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以被保险人需承担的赔偿义务为基本。因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成自身的侵权人,也就是组成事故责任基本的侵权行为法律事实不会有,因此 ,因被商业保险的机动车辆安全事故造成 的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可以做为责任险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它是责任险的基本准则。因而,在同一个责任险安全事故中,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成第三者。陈某就其宝马越野车维修费用及其别的损害,向丰田皇冠车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认为理赔,欠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未予适用。故一审判决驳回申诉陈某的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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