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1、户口是本市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十八岁的非在校学生、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称新生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婴儿(以下称准新生儿)。2、具有本市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3、外阜在我社区购买商品房的,房主及在其同一户口簿上的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符合居民参保条件的,可以再参保。4、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5、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无社区保险的本市非从业老年居民。6、外地户籍在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7、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外地户籍已到退休年龄,异地享受退休金或者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在参保范围内。二、所需材料:新参保: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儿童不要),重度残疾人(残疾证二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儿童需要监护人的是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续保:身份证、医保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三、参保金额老年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510+38(大额)=548元;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38元成年人:18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510+38(大额)=548元;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38元未成年人:7-17岁非在校生:80+10(大额)=90元;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10元儿童:0-6周岁、新生儿、28周准新生儿、学龄前儿童:130+10(大额)=140元;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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