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工生育待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最新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0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我们一起来解读下条例的具体内容。
2005年施行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在原《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据了解,《条例》共26条,修订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这是《条例》修订过程中最大的亮点。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福建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
二、扩大适用范围。
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条例》适用范围扩大后,富有福建省经济发展特色的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三、满足职工群众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四、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
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助于广大女职工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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