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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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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天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

近日,天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5月2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答: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考虑到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原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退出市场后,大量职工实现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很难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往往临近退休时才多方筹措资金、补缴后办理退休。为了平稳落实好国家政策,我市于2017年印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8号):


停止了外省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及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突破首次参保时间向前补缴,仍允许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为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筹措资金、及时补缴留下时间窗口。

 

为加快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应立即纠正与国家不一致的缴费政策。为此,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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