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9月1日起,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含国家珍贵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等八类药品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一、滋补药品、保健药品等不纳入医保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国家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
《药品目录》由凡例(书前关于本书体例的说明)、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不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有: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二、医保药品目录每年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暂行办法》称,《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同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
三、甲类药品与乙类药品报销标准不同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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