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上篇“相互保险组织的专题研究”与下篇“相互保险组织的国别研究”两大部分,上篇“相互保险组织的专题研究”共分为八章,下篇“相互保险组织的国别研究”,按国别和地区划分为六章,分别为美国纽约州、美国马萨诸塞州、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德国、英国和日本的国别报告。
《相互保险组织运作及风险管理研究》:
对于成员的份额进行转换计算后未满一股时的处理方法,美国纽约州和日本均有规定。例如,纽约州的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与零股等价的现金,或补足现金购买整股。
在确定保单持有人是否呵以在股份公司参股或是否可以获得对价这一问题上,德国和美国纽约州均对保单的持有时间有所限定,德国的互助社团可以在改组决议中规定,社员在决议变更前属于社团不到三年的,不得在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纽约州与德国有所不同,该州的相互保险公司应在计划中规定,在决议采纳日前三年内有生效保险的人,都应在不需额外支出的情况下获得对价,用以交换保单持有人的公平份额。
(三)非相互化计划的批准
非相互化的批准模式与相互化类似,需要董事会或最高代表机关和保单持有人层面分别投票通过,并且同样需要监管批准,但不再需要股东表决。纽约州还规定监管者可以指定中立方对相互保险公司乃至其关联方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向监管者汇报。在德国,如监管机关认为改制后机构透明度或者高管合格性不够等,可以拒绝批准。
……
上篇 相互保险组织的专题研究
第一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形态与法律地位
第二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出资与融资
第三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发起与设立
第四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治理
第五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盈余分配
第六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会计、税务与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相互保险组织的合并、转制与解散清算
第八章 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及风险管理中的角色
下篇 相互保险组织的国别(地区)研究
第九章 美国纽约州
第十章 美国马萨诸塞州
第十一章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第十二章 德国
第十三章 英国
第十四章 日本
参考文献
附件 普华永道税收报告 美国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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