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自2015年1月起,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将进行调整。
调整具体标准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一、二、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00元、500元、700元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00元、30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500元、700元和1000元。城镇职工、居民在异地居住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按照统筹区内三级医院标准执行。城镇职工、居民在统筹区外就医和出差、探亲、学习期间发生的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省内2000元、省外3000元。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在统筹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其起付标准按住院医院的40%执行;在三级医院住院及统筹区外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与其他参保人员同样对待,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在城镇基本医疗住院费报销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上,如果发生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以入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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