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及《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5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药品目录范围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明确,将木糖醇注射剂等98个品种原新农合目录内品种,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新颁布前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调整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等43个品种限定支付范围,具体情况见附件1《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表。将吡拉西坦氯化钠注射液等17个大输液品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调整复方氨基酸(18AA)注射剂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情况见《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增大输液品种表。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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