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详解: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消费者购买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后续理赔时有争议。下面来介绍下这一产品的条款详解。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保险: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远离贫困,从一份保障开始!为自己,为家人,都应该买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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