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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详解:复星联合小保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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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真多倍保——“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保障全面,性价比高。下面就来介绍下这一产品的保险责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公司推出了真多倍保——“复星联合小保倍重大疾病保险”这款产品,保障全面,性价比高。下面就来介绍下这一产品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共有80,分为两组,每组限赔付一次。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一。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若本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是恶性肿瘤我们仍按2.3.2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不是恶性肿瘤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已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在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后,再次确诊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的新发、复发、转移和持续存在等情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两次。

  (一)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三年后,且本公司已因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第一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首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特定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35种,名单如下,详见本保险条款附表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金额(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提示:保险,是相伴一生不离不弃、绝对忠实的“第二伴侣”。只有充分的未雨绸缪,才能安心过好每一天,才能让自己和家人无忧无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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