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保险领域有这样的一则“教科书”级的车险投保案例。B公司一出租车与东风车碰撞,碰撞后出租车侧翻。经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全损,并由此方负事故全部责任。B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对此出租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为此,B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决定以事发当年的新车购置价与该车使用年限折旧为依据,按照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格进行赔付,总计赔25647.3元。
B公司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处理,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案例分析
此案件争论的焦点是机动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原则问题。保险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而并非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责任的最高限额,也不是实际应赔偿数额,实际赔偿数额要根据条款的规定来确定。
在我国2000年7月1日以前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未明确此保险合同是不定值合同。
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首先明确规定: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合同”,“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因此,旧条款尚有疏漏之处。保险条款的严密与否容易引起保险人与保户间的纠纷,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及正确履行,甚至会严重危害保险公司的信誉。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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