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癌症高发的时代,防癌险是适合大部分人的。因为每个年龄阶段的人群都有患癌的可能性。防癌保险是重大疾病保险的一种,主要针对癌症来提供保障。癌症因严重程度可分为原位癌和肿瘤,不同的防癌保险提供的保障是不同的。今天所要讲述的案例就与防癌险理赔有关。
一、真实案例介绍
2015年1月,武汉的刘女士时年51岁,由于感觉身体不适,刘女士去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过医院的诊断,刘女士罹患的是“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随后,刘女士在医院住院并接受了治疗。
由于医院诊断报告中有“疑似恶性肿瘤等待排查”,刘女士在武汉当地多家医院进行了检查,最终排除了肿瘤疾病。
由于不放心自己的身体,刘女士于2015年的7月在湖北省武汉市的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防癌险,根据防癌险的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份保单有180天的等待期,防癌险的保额是20万。
2017年2月,刘女士再次由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这一次,刘女士被确诊罹患肺癌。想到之前自己买了防癌险,刘女士便找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绝了刘女士的理赔。拒赔理由是刘女士在2015患有肺结核和支气管结合,但是刘女士在投保的时候却没有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
经过几次的协商,保险公司仍然拒赔。于是刘女士治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法庭上,保险公司和刘女士都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就被诊断出罹患支气管结核,而在投保前的健康告知环节,刘女士却没有将这种情况告知给保险公司,从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刘女士投保的健康保险合同中有明确健康告知,刘女士却没有告知其患病的经历。
另外,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有义务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不承担赔偿和退还保险费用。
刘女士一方认为,在投保时,保单上的确有健康告知的部分,但是当时协助刘女士投保的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流程中并没有按照健康告知的流程询问自己的健康问题,此外,健康告知中的部分选项都是提前勾选好的。
保险公司在电话回访时,保险业务员只是做了一些概括性的提示,自己并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回答。保险业务员从刘女士投保到拿到保单这段期间,并没有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和出发免责条款的后果进行详细的说明。
听完双方的陈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上的被保人一栏中没有刘女士的签名,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就进行了详尽准确的询问。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却有一些健康告知的选项被提前勾选了。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理赔给刘女士20万的理赔金。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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