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过储户优先和保险人优先的方法来限制风险敞口,无论有无存款保险,都存在优先权问题。无存款保险优先权必须先于存款保险优先权考察。
①无存款保险制度下的优先权。
在没有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家和地区可通过给予储户对破产金融机构剩余资产优先权的方式,为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如表3—8所示,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给予抵押索偿权第一优先权(最大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第二优先权为清算开支;第三优先权为所有债权人,包括储户和其他一般债权人。通常中央银行债权都属抵押索偿权,因此,它最有可能追回出借的资金。次级债务(subordinateddebt)位于第四。即在其他索偿权全部满足后,才子以清偿。最后则是股权持有者。这一悄形可从表3—8第一栏中查出。该表第二栏则为储户优先。储户可先于所有其他债权人追回其全部债权(只要破产金融机构剩余资产足够的话)。
②存款保险制度下的优先权。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的行使,可减少对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储尸优先制度、保险人优先制度或二者的结合制度可激发市场惩戒的力度,限制基金的流失。如表3—9第一栏所示,在抵押索偿权、破产清算开支之后,一国通常没有任何偏爱、平等地将剩余资产按比例分摊给各类债权人①。第二栏则展示了优先权的变化。第三栏阐述了保险人优先制度的效果及作用。该制度保证保险公司优先取得索偿、保证其追回对投保储户的赔偿支出。①这是美国1993年8月以前尚未启用新的储户优先制度以前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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