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的修正亦是围绕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所以金融体系的稳定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由于内外管理控制风险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加强而不是取消强有力的内部管理激励机制。外部法律则可通过市场或规则、监管取得。显然,这两种形式的外部管理利弊共存,两者均会增加金融体系成本。首先,过度的市场法律导致金融不稳定,而市场纪律的缺乏又会引发道德危害并导致未来金融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这就需要存款保险制度能提供一种降低道德危害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可通过市场纪律的调整、规则的限制,或更现实一点,通过两者的结合得以取得。但第二个需权衡的因素是规则纪律与金融创新。众所周知,规则纪律在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也会抑制金融创新,从而阻碍金融业发展。
1,市场纪律和金融稳定。
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既能阻止不利金融体系稳定,从而造成金融危机巨大成本的市场因素,同时又能模仿市场力量。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的提供,限制金融机构冒险经营,各国应通过法律明确地采取一种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且以强有力的民法、商法,健全的会计、贷款评价系统,谨慎的监督管理辅佐。应给予监管部门足够的授权,以使其在金融机构破产事件发生之前便能迅速采取行动、及时纠正错误,并且能有效处置无清偿力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重构之后。该制度应以公平、公正地对待大小不一、国有民营性质不同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需要随时掌握最新信息,并且尽可能多地、尽可能快地将此信息向公众公布以加强市场惩戒的力度。对所有种类的存款,包括外币存款,存款保险制度提供的保险应都是有限的,对破产金融机构投保的本币存款应能迅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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