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型分红保险是分红险中的一个类型,一般被保者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到了一定的年限可以享有一定的分红收益,满期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把保费返还给客户的险种。
一般分红型保险理赔除了出险获得的赔偿金还包括保单累积的现金价值的获得。那关于分红险的理赔知识你还了解多少?如果是夫妻俩共同购买的分红险,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
一、分红型保险理赔时需要强制执行吗?
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除了分红型保险之外没有别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强制执行该分红型保险。因为是分红型保险具有储蓄性、有价性与理财功能,投保人可随时退保而领取保单现金价值,该保单现金价值划分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
同时分红型保险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可执行的财产之内。所以,分红型保险是能被强制执行的财产。
二、若是婚内买的分红型保险,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理赔款
案例:小梁和小卢10年结婚,到11年9月1日,小梁之前有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为6年的分红型保险,保费5万元,到期保险金额为54000元;12年2月2日,小卢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为6年、基本保险费是1万元、到期保险金额11000元的分红型保险。
两份保单的投保人、被保者都是小梁。两份保单基本保险费为六万元,到期保单现金价值为65000元。到17年3月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61000.6元。2017年4月1日,小梁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卢要求对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配置的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应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和保单的现金价值要怎么样计算才合理呢?
案例分析:
保险是投资的一种,保险产品也是一种“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要求分割的权利的,分割时应适用婚姻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梁有配置两份分红型保险,虽然这两份保险都没有到期,但经济价值是有的,应当归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小梁要求对该两份保单截止2017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进行平均分割的诉求是应当支持的。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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