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不恰当地吸引了众多的经营不善的机构而使那些经营良好的机构经受了逆向选择之苦,当存款保险制度允许各家机构自愿加入,那么上述单一费率机制就会导致逆向选择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经营最佳的金融机构游离于存款保险制度之外,若他们已是存款保险制度成员的话,他们将退出这一制度。经营最佳的金融机构退出后,为了抵补对问题金融机构存款的支付,对留在存款保险制度内的金融机构的保费将提高。而保费的增加,又将诱使次佳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机制,最后留在存款保险机制内的是那些经营最差的金融机构。这样的制度当然不可能维持足够的清偿能力。因此,这一设计不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导致金融机构运行机制恶化。顾名思义,存款保险是对存款进行保护,因而储户是最大的受益者,金融机构亦能从中受惠。在未实施存款保险的情形下,倘若存款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它们只能接受如下选择:在逆境中继续经营并且承受被挤兑、无力清偿、违约的风险;重组;自觉地逐渐过渡到停业;终止履行义务宣告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则给予了第五种选择,这一选择将扰乱健康的内部管理体系。
存款保险类似于看跌期权(putoption)①,构成存款保险合同的三方:储户、存款性金融机构及其担保人——存款保险公司即成为期权合约的三方当事人。存款性金融机构是以剩余资产及金融机构本身为抵押,换取存款保险公司的担保,从而获得对其储户的支持,这一过程等于是在购买看跌期权②。当存款性金融机构资产市值缺乏清偿性时,为保全既有资产,该机构的未经投保的债权人通常要求关闭问题金融机构。而监管部门却不愿如此操作,它只有在其账面值(book叫alue)缺乏清偿性时,才迫使其关闭。投保金融机构只有在“价内期权”①的情况下,才行使卖权。而此时资产组合的市值(marketvalueo[theaSS汰port{Olio)与期权的保险值以及剩余值(residualvalue)之和低于其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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