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驾驶证未审验引发的保险公司拒赔交通事故损失纠纷案。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财保某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保险金3万余元。
2015年4月12日下午13时许,原告胡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Mxxxx的小型越野车从石棉县鸡公山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石棉县农大公路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与公路右侧边坡发生侧挂,小型越野车受损。
原告胡某所驾驶的川AMxxxx小型越野车在被告财保某公司处购买了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胡某向被告财保某公司申请理赔。被告财保某公司认为原告胡某所持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属于双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此案中被告财保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的解释义务,故相应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
原告胡某未在驾驶证的规定期限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其未换领新证的行为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即两者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该起交通事故系原告胡某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保险公司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与法相悖,故于此案其约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故原告胡某的驾驶证虽然超过年审换证的日期5天,但并不意味着原告的驾驶证就此失效或作废。
出险当天即2015年4月12日,原告胡某的驾驶证未按时办理年审换证超期5天。后原告胡某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年审换证,其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7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说,驾驶证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发生事故时,原告胡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综上案件评析,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财保某公司向原告胡某支付保险金3万余元。
法官提示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为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为此,法官特别告知广大交通参与者,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明确解释了免责条款,其所谓“肇事者驾驶证未审验,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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