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开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一些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以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解体或停办,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
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仅占9.6%,而自费医疗的人口则占到81%。1986年,合作医疗人口占农村居民的5.5%。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有所回升,约占农村人口的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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