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频道>最新资讯山东省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颁布第123号令,《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使用。
办法第七条规定,破产、关闭、注销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烟台市上年度离、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专项用于保障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须由职工按退休时本人工资9%的比例一次性补齐男25年、女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时,无当年缴费基数的,以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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