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的目的
对于理赔工作监督的目的是全面提高和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和行业的总体水平。一方面理赔工作是保险人实际履约的过程,对保险人的信誉将产生直接和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理赔工作也是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严格地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是防止滥赔和骗赔、确保公平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通过理赔还可以发现承保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采取改进措施,可以提升保险人经营业绩。
二、监督的方式
监督可以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模式。监督的外部模式即通过保监会或者行业公会(协会)的监督,也包括委托外部的审计机构对自身的业务进行专项审计,有的保险公司还委请社会人士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外部监督的优点是能够确保监督的透明度,真正形成压力。同时,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监督的内部模式则是通过内部建立监控和管理体系,通过业务,财务和审计,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业务部门是进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部门,有时甚至是承受经营成果的部门。所以,业务部门对于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专业性较强,具有责任和利益的双重压力-通过财务和审计部门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财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从经营成果、成本结构等宏观方面了解和控制经营情况,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年终、专项和离任审计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的一个局部进行深入的审计,从而了解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个性和共性两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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