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机动车辆保险核保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仅涉及保险公司的利益,即保险费的收取,同时,还涉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即保险事故的赔偿。目前各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明确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单为“不定值保单”,这较好地解决了以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保险金额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原因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理赔的过程中要完全按照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理算,从技术和实务上均存在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是十分规范,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很容易产生认识和实际工作中的混乱,给规范市场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所以,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较为有效的办法是由当地的保险行业公会牵头制定一个当地车辆的市场指导价,各保险公司按照这个公布的指导价,或者在这个指导价的基础上确定保险金额,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统一市场,起到积极和进步的作用。在具体的核保工作中应当根据据当地保险行业公会颁布的,或者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市场指导价确定保险金额:对投保人要求按照低于这一指导价投保的,应当尽量劝说并将理赔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对投保人坚持己见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后果并要求其对于自己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在保险的批注栏上明确。
虽然,这种办法解决了长期以来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存在的确定和统一保险金额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并不完美,在保险事故构成全部损失和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理赔中仍然存在着不公平的因素。由于我国“二手车”市场还不发达和完善,所以,这个问题一时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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