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医疗保险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一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供方(医疗服务机构)一笔固定的服务费用。在此期间(一年),医院和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外收费。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定时期、一定人数的医疗费用包干制。
按人头支付的优点是由于医疗费用采取按人头包干的形式预先支付给了医院,结余归自己,超支自付,从而使医院产生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能自觉地采取控制费用的措施,如积极开展预防、健康教育、体检等活动,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病率,从而减少费用开支;鼓励医生以较低的医疗成本为更多的病人服务,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防止医生提供过量服务;行政管理简便,管理费用较低。它的缺点是可能出现医疗服务提供者为节约费用而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按人头支付方式通常规定服务对象的最高人数限额,以防止病人太多,医院因对病人的照顾不周而降低服务质量。一些国家规定每个医生最多照管3000人以下。
丹麦、荷兰、英国最早实行按人头支付的办法,意大利在1980年以前对部分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用采取了这个办法,1980年后全部采用此法。美国健康维护组织广泛使用按人头付费方式,印度尼西亚和哥斯达黎加也采用这种办法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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