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将医疗保险的提供者与医疗服务的提供者连接起来,成为二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纽带。这一特点使医疗费用的支付与享受医疗服务相分离,使医患之间的经济关系退到次要地位,解除了双方,尤其是患者对费用的担忧。
在传统的医疗服务中,医生和患者直接发生交换关系,即医生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向医生支付费用(见图7—1)。人们逐渐发现,由单个人或家庭承担疾病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有很大的困难,这不仅影响生活水平,甚至会造成倾家荡产,所以,有必要通过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来分担这种风险,于是产生了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原来的医生与病人的双方关系变成了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和保险机构(第三方付费)之间的三角关系(见图7—2)。在新的关系结构中,医生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关系没有改变,变的只是费用支付关系,即由保险机构为病人支付医疗费用。
(2)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约定)医疗单位的费用支付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为了便于管理,一般医疗保险机构都会为参保人选定一家或几家医院,作为患者就医的医疗单位,被选定的医院叫做定点医院或约定医院。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院必须签订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定点医院具有向参保患者提供合同规定的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有权从医疗保险机构获得经济补偿。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用补偿的责任,同时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医保双方的这种法律关系,保证了医疗费用补偿的可靠性。
(3)医疗费用的补偿是有限的。医疗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是有限的,因此,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也是有限的,而且,一般都规定参保人就医也要自付一部分医疗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医患双方的关系中,患者对医疗的需求是无限的,又因为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医生很容易诱导病人的需求,这些都会造成医疗费用的增长。因此,医疗保险机构必须通过合同,在费用补偿上限制医院提供过度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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