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资料,图文无关)
路上开车,如果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即便机动车一方无责,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事故责任。虽然不少司机对此规定都嗤之以鼻,但是法律也要展现“人性”的一面。而最近在江苏江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不仅让觉得这样的“人性”,可能会瞬间变成“毒瘤”……
停着的车,也能“撞”死人
最近,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根据媒体报道,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慎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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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告车主,要赔40万!
死者朱某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死者家属依旧把被撞车辆车主陈先生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索赔40多万元。
而根据车主陈先生和交警大队说法,车辆停在陈先生自己的水泥地上,距离村道还有50至60公分的距离,不会影响到其它车辆的通行,更不会影响到电动车的通行。
车停着“撞”死人,依旧要按10%赔偿!
然而根据《扬子晚报》报道,法院虽然判定车主陈先生不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因此车主陈先生虽然无责,但需要赔偿不超过10%的经济损失。不过,由于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因此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最终,经过计算后, 法院宣判有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10万余元,并驳回其它诉求。
在交通安全法中,非机动车被视为弱势群体,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不管机动车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第三者责任险就是机动车最后的保护屏障,一定要足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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