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此前为自己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00万。3个月后,其在河北涞水县自然旅游休闲中心点燃篝火时不慎烧伤,并到304医院住院治疗,遂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险公司调查人员经事发地及客户就诊医院核实,意外事故属实,医院诊断明确。张女士总烧伤(躯干及四肢)面积达35%,其中III度烧伤面积8%,根据张女士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烧伤”释义等,其III度烧伤面积8%,未达到该险种躯干及四肢“足10%”的最低赔付标准,故拒绝赔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张女士认为其当时情况符合该险种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正常赔付保险金。因沟通无果,最终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调解要旨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女士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矛盾双方各执一词,张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支付意外烧伤保险金100万元并额外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
保险公司则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保的意外烧伤应当仅指意外事故导致的Ⅲ度烧伤,此Ⅲ度烧伤的面积需要达到《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表》约定的比例后,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不是原告张女士主张的各程度烧伤面积之和达到《意外烧伤保险金比例表》约定的比例。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同时被保险人也确实因为意外烧伤遭受了很大的伤害,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后经诉调对接机制,协助法官共同努力,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60万。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