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继续加大车险市场乱象整治力度有关事项的函》(财险部函〔2019〕126号)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浙江、广西、安徽、河南、四川、山东、青岛、新疆、山西、黑龙江、湖南等11地银保监局,在查实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报批的车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先后对3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采取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上述监管文件显示,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一是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科目来套取手续费的方式比较普遍。二是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公司通过代理人或业务员返还现金的方式比较普遍。三是费用数据不真实,公司向中介机构承诺支付高于报批水平的手续费率,但不及时入账。
据了解,经过前段时间整治,市场直接通过返现方式违规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有转为较为隐蔽违规手段的趋势,加大了查处难度,例如虚列管理费用、费用延迟入账、不合理的理赔利益输送等。
从“不得”到“禁止”
2019年以来,监管部门对于车险乱象已经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银保监会下发文件中的具体要求以及用词的变化能明确体现。
2019年1月,针对当前车险市场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两个方面突出问题。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以下简称“〔2019〕7号文件”),提出8项“禁令”,文中使用“禁止”二字,再也不是之前的“不得”。
〔2019〕7号文件规定: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
(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
(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
(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
(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
(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
(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
(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近期银保监会下发文件通报车险整治显示,各地银保监局作为处罚主体出现,也体现了监管职能的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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