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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蕴含230亿美元商业保险机会 险企苦练“反弹琵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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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4月10日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保监会连发8份通知,强调风险防控、服务实体经济。业内人士认为,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调下,监管明显收紧,各类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将陆续展开。在股市

  4月10日以来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保监会连发8份通知,强调风险防控、服务实体经济。业内人士认为,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基调下,监管明显收紧,各类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将陆续展开。在股市投资方面,险资投资策略将更趋谨慎。
  监管频频“亮剑”
  在严控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保监会频出整治行动,30多天里8次下文,连续召开6次主题会议,向当前保险业较为突出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风险、战略风险、新型保险业务风险、外部传递性风险、群体性事件风险、底数不清风险、资本不实风险、声誉风险九大重点领域“亮剑”。
  目前,关于险资投资运用、非法集资等风险排查正在进行当中,更多的专项行动还将陆续落地。业内人士指出,防控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有序去杠杆是今后一段时期金融领域的重点。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依据风险导向原则,根据保险机构自查情况,关注保险资金运用重大风险领域,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重点保险机构持续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券商人士分析,严格监管保险资金运用,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将对流入股市的保险资金形成约束。但鼓励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政策方向并没有变,也不会对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进行干涉。此番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行为,有利于推动险资投资追求长期回报,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运行。
  推动险企归位尽责
  一系列的防风险组合拳将推动险企向“保险姓保”的归位尽责。
  标普全球评级日前发表的《加强风险防控对中国保险业有何影响》报告预计,2014年至2016年部分保险公司的高速扩张不太可能重演,取而代之的,将是一种注重保险产品保障功能、更具可持续性的成长模式。保险公司将回归承保、减少投机,同时更加审慎地管理偿付能力。
  对于一些险企来说,产品结构优化已迫在眉睫。保监会5月上旬对安邦人寿处以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的处罚就表明了监管态度,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审核将十分严格。
  今年以来,不少险企大力推进转型,不断优化寿险业务结构,新业务价值率持续提升,长期期交业务、健康险等保障型业务占比显著上扬。数据显示,2017年一季度,新华和国寿新单保费中的期交占比分别从去年同期的31.6%、44.4%提升至94.1%和49.9%。
  海通证券研报认为,保险行业负债端、资产端均向好,寿险业务结构明显改善。负债端,2017年保险公司开始下调传统险与分红险预定利率、下调万能险结算利率等。资产端,投资收益率回升,配置结构改善。利率上行显著提升新增固收类资产收益率水平,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企稳回升。投资收益率回升,加上负债成本下行,将必然提升保险公司利差,有利于盈利提升,预计2017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为5.71%。
    延伸阅读:
    保监会纠偏“不姓保”险种 人身险违规将追责总经理
  保监会继续弥补监管短板,这次针对的是人身保险产品。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保监会近日向人身险公司下发最新通知,规范产品开发设计行为,要求切实发挥人身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要求回到各个险种的本源。”有保险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这一新规是对不“姓保”保险产品的纠正,对不同险企的影响点不同。受到主要影响的或是保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产品,因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而目前个险渠道的主流理财产品即是“主险+万能账户”的组合。
  引导各险种回归本源
  近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已下发到人身险公司,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保险产品,并对几大类型产品的开发设计提出要求。
  其中,对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产品,《通知》要求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相当于年金产品的存续期限拉长到5年以上。”一位寿险精算人士说,这将对生存金快速返还现象形成制约。近年来,本应是长期保险的年金保险生存金返还越来越快,部分年金保险在投保后当年即返还首次生存金。
  对于万能险、投连险产品,《通知》要求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且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万能险被要求允许自由追加保费。”另一位寿险产品精算师分析,未来万能险将发展为客户资金自由进出的长期储蓄型产品。
  而对健康保险的两大重要险种——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通知》也分别明确了保险期满前给付生存金的条件。护理保险的给付,要以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条件;失能保险的给付,要以被保险人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条件。
  这也是在引导护理和失能保险两大保障险种回归本源。近年来,一些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把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附加上万能账户,做成了理财型产品,期限一年、两年,有预期收益率,且“保本保息”,以此来推动保费规模增长,但两大险种的保障性能被弱化。
  “不能附加万能账户”
  业内分析,《通知》对不同险企的影响不同,这次影响面最大的规定或为“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因为不少寿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的主打理财产品是“主险+万能账户”的组合。
  “有影响的就是附带万能账户的产品,就要面临停售了,最晚卖到9月30日。”一家大型保险代理机构营销人员对记者表示,新规对在售的重疾险等产品影响不大。
  自2012年国内有寿险公司推出分红险和万能险双主险双账户产品组合以来,“用高收益万能账户促销主险销售”的打法迅速在更多寿险公司“普及”。
  “带万能账户的产品比较好卖”是保险销售人员的直接认知。
  如今,“主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万能账户”几乎成为保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的标配。特别是在每年的开门红时期,诸多中小险企和大型险企在个人营销渠道的主打产品都是“主险+万能账户”的产品组合,部分公司还推出了附加两个万能账户的产品组合。
  在新要求下,这种形态的产品面临停售和升级。
  根据新规,万能险被允许自由追加保费、灵活调整保额。一位寿险产品精算师分析,未来,万能险将发展为客户资金自由进出的长期储蓄型产品。
  10月前完成自查整改
  《通知》还对保险产品销售作出进一步规范,要求保险产品名称清晰明了,要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同时,保险公司对产品组合销售,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通知》发布后,新产品要按新要求执行;对已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责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责任。
  相关阅读:保监会拟要求险企自查自纠销售合规情况
  中国证券网讯(见习记者 陈婷婷)5月17日,中国证券网从相关渠道独家获悉,保监会近日向个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相关公司的意见。《通知》的下发,旨在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销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坚持正确经营理念,强化公司主体责任,把合规经营和防控风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和人员培训,为保险消费者提供诚信、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立即对2016年以来公司销售管理合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返还型健康险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将列为免责病种”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炒作行为和销售违规问题开展全面清查和责任追究。
  同时,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自查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向保监会报告,省级分公司应向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告。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的公司,将依法严肃查处,采取包括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各保监局应当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重点针对公司销售合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采取调查暗访、客户回访、突击检查等工作方式,加大监管力度,简化调查程序,对公司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省级分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并向保监会报告。
  一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二是,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三是,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培训方式变相从事营销活动夸大产品收益;四是,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银行存放的满期保险金续签保险合同“存款变保险”;五是,因销售误导问题导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等;六是,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误导行为;七是,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八是,其他因销售误导问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的情形。
  人身保险公司因上述情形一年内有2家或2家以上分支机构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保监会将依法对总公司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监管措施。
  《通知》还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薪酬和职级挂钩的内部问责制度。对于出现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从严从重给予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高管人员采取限薪、降职、停职等处罚措施。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销售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因产品开发、制度设计等原因导致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当追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高管人员责任,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不断强化合规经营管理。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发生以上违规情况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追责;一年内出现2次或2次以上销售误导违规问题的,应当对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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