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时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共享汽车交通事故也屡有发生。为提示相关企业和共享汽车使用人,前几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介绍了2017至2019年全国相关案件情况。
一、保险公司拒赔时,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
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介绍,在共享汽车肇事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因免责条款拒赔,驾驶人则需自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有两点。
一是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保险公司认为涉案车辆改变了使用用途,导致保险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拒绝理赔。
二是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在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并且数额巨大。
二、法官建议:共享汽车用户应做到“五审慎”
为了让用户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法官给出了相关建议。
一是审慎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为租赁平台过错“埋单”。
租赁平台应保证车辆的适驾性。同时,用户在使用共享车辆前负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义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创动系统,灯光轮胎,仅表盘等。
陈广辉介绍,如车辆驾驶人未尽检查义务,即使租赁平台因提供不合格车辆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驾驶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