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申请车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会以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车辆未年检免赔”这一免责的格式条款来拒绝对你的车辆赔偿。车主当然是比较不乐意的,认为这是一个不合理的拒赔理由,这样的话两方就很容易形成理赔纠纷。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到底谁有理?
车辆年检是交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保险合同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民事行为,未按期年检并不能说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
因此不能单以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未年检而支持保险人拒赔,而应从多方考虑:
一方面,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应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并负有已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保险本身具有以分散社会风险的缔约目的,若简单适用肇事车辆未年检均属于免责情形,不考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与是否年检有无因果关系的情况;
有违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失去保险所具有的应有功能。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
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车主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对抗保险公司的“车辆未年检免赔”的免责条款。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需要年检的车辆,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车主未按合同的约定将该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将可能不需承担赔偿保险责任,这一点各位车主们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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