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优渥的孩子在读大学的时候就有属于自己的车,这样即使是在外地上学,家中、学校来回也比较方便,若是遇上顺路的同学,还会送上一程。但是开车上路,多多少少都有安全隐患,若遇上重大事故,开车的人、坐车的人都会遭殃。
这中间都有一个共同的风险,不管是车主开车还是朋友开车,同车其他人如果因为事故出事,要如何理赔?尤其是当事故为单方全责事搭乘故?本文案例:搭乘的同学发生事故造成387万损失,保险只赔1万!
一、案件经过
在2015年6月10日雷雨过后,差不多晚上22时左右,23岁耿某驾车从天津的学校回北京,同学郭某搭耿某的“顺风车”。在京沪高速马驹桥服务区入口附近,耿某突然对车辆失去控制。
车撞上了道路右侧的护栏上,后向前左侧翻,事故造成耿某和郭某受伤。事故造成了郭某住院达281天,四肢瘫痪了、大小便也失禁,构成了一级伤残!
经交管部门认定,耿某需要负全部责任,郭某当时在车上熟睡,是无责的。后因协商不成,郭某把耿某和耿某母亲,就是车主赵某和涉案车辆的车险承保公司告到了法院。
要求三方赔付郭某各种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用、精神损害费、康复费、后续的治疗费用等共计387万余元。
二、法院观点
被告耿某事故发生时郭某没有系安全带,郭某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耿某属于好意搭载郭某,其实属于好意、无偿性质的,因此郭某不应该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赵某(郭某母亲)则认为,作为车辆所有人,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涉案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车辆虽然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等,可是事故发生时,郭某在车上,那么就属于车上人员,非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所以保险公司仅能在“乘员险”限额内赔付,投保人赵某只购买了保额为1万的“乘员险”。
经过了审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郭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在乘坐耿某所驾车辆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了的。所以郭某本车人员,其实不属于交强险和三者险赔付范围。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就是“驾乘险”,所以本案中,郭某的损失先由该险种先在保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如果不足部分需要郭某赔付。
(二)事故发生的时候耿某的驾照准驾车型与事故车辆车型相符,涉事事故车辆无缺陷。驾驶员耿某没有无毒驾、酒驾的情形。因此郭某要求事故车辆所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耿某根本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责不当的。耿某其好意让耿某搭顺风车,不代表能免除责任,因此耿某应该承担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北京三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万元。而耿某需要赔付剩余费用共计237万余元。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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