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24日,普兰店中年男子郑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9万元,身故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保险合同表述挺严密:说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故。
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这份合同保险期20年,交费期是10年,每期保费239元。 合同签订之后,郑某按约交了一期保费。7月20日晚,郑某在村里跳舞后,走路时被路边的石头绊倒了,腿部擦伤。按说这点伤应该不算啥,别人把他扶到屋里,发现他呼吸不畅,脸色发青,村民赶紧打120急救。
120急救车赶过来了,医生一通抢救,却无力回天,经确认郑某已死亡,急救车走了。亲属很不甘心,又雇车把他送到大医附属一院,结果仍是确认郑某已经死亡,急诊病志注明死亡原因是 猝死 。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