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某驾驶轿车在乳山市胜利街行驶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杨某相撞,致使杨某受伤。杨某本来就有椎间盘突出的毛病,共花费手术医疗费78000多元,杨某遂将徐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本来就有旧病,否则不会花费如此多的费用,因此只同意赔偿 60% 的医疗费,并申请对原告身体状况与事故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观察不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尽管原告存在旧病,但其自身体质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也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原因。故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部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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