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意见》已经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调节作用,促进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能力,让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1、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5万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100-150元/月(含1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7万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150-200元/月(含2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8万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200-250元/月(含25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0万元;
5、住房公积金缴存250-300元/月(含3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1万元;
6、住房公积金缴存300-400元/月(含4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3万元;
7、住房公积金缴存400-500元/月(含5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5万元;
8、住房公积金缴存500-600元/月(含6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7万元;
9、住房公积金缴存600-700元/月(含7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8万元;
10、住房公积金缴存700-800元/月(含800元/月)的职工,可贷款额度19万元;
11、住房公积金缴存800元/月以上的职工,可贷款额度2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80-100元/月(含100元/月)的职工,在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同时另提供一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作为担保人,最高可享受6万元的贷款。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照上述最高一档可贷额度。
四、每户最高可贷款额度: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如果以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贷款额度加贷款利息不得超过有价证券价值。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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