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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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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2014年5月,周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周某将开轿车的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2014年5月,周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某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周某将开轿车的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讼请求中提出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近日,此案开庭审理,判决钟某赔偿周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吗?法官说,这个可以有!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9日上午,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后,在向北转弯掉头时,与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使的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将钟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周某的左上肢构成十级伤残,最终,法院支持了周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案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就是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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