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意见》从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意见》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
《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
明确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在我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满15年;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同时,对最后参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不是最长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二、关于港澳台籍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
明确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后与我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进行补缴。
三、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明确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籍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四、关于港澳台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定在我省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籍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财政补贴。
五、关于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包括高层次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条款。
六、关于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规定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以及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员,如未曾在内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进一步提高港澳台籍高层次人才的养老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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