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的一种保险,它的使命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国人不至于因为大病而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原保监会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正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有效弥补了社保的不足——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一规定大大减轻了城乡居民的负担。
7年之后,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环境的变迁,银保监会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监管制度进行了优化。
修改后的大病保险制度共5项,包括事前的资质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以及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
银保监会之所以要修改大病保险制度,是因为原大病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保险公司与医保和医疗机构信息对接不畅、风险调节机制落实不到位、投标中出现恶性竞争以及专业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
新制度对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要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或专业子公司。修改后的种种规定,能有效防止想借大病保险浑水摸鱼、趁机捞一笔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制度赋予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更加充分的权利。
在投标环节,针对中的恶性竞争行为,本次修订不但规范保险公司行为,更加突出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赋予派出机构充分的权力。在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派出机构可以视违规情况要求其整改或者取消资质。在资质与退出管理中,赋予银保监局公布辖内大病保险资质名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等权限。
专家表示,银保监会的优化将推动大病保险更加健康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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