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但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有些底线绝对不能触碰。具体到保险行业,这两件事保险代理人千万别做,银保监会是认真的!
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一条行政处罚通知,某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因为做错两件事被银保监会处以禁入保险业2年的惩罚决定。
第一件:欺骗投保人
2016年,王某在销售两款年金保险时,未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实际的保险期限和保单收益。
第二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至2017年,投保人购买两款年金保险时,王某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某申辩意见
不过王某提出了申辩意见,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变处罚。这是其亮三点申辩内容。
一、在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完全遵守公司的培训要求,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实际保险期限及保单收益的情形。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独立签订《投保书》。
二、黄金和金币是投保人主动索要,虽然王某知道这是非法行为,但王某因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公司安排实施。
三、不存在严重违规情形,也未对投保人造成严重民事损害。
银保监会复核结果
一、调查证明,王某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时,告知投保人产品期限为5年、承诺保单年收益5.5%,但产品实际期限为“至100周岁保单周年日”,保单收益为不确定。因此不论投保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雅君欺骗投保人的事实清楚无误。
二、王某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由于王某销售产品等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本案除追究公司责任外,也应追究王某相应的责任,对其处罚并无不当。因此,银保监会对王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
一、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
综上,给予王某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银保监会的惩罚决定虽然已经给出,但如果王某不服,既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王某欺骗投保人被罚应该说是咎由自取,在投保人要求下给予好处被罚则多多少少有点冤屈。不过行有行规,为了自己业绩而向投保人妥协,甚至铤而走险,显然是利令智昏的不智行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希望保险代理人以此为鉴,遵纪守法,不要步入王某的后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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