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银保监会公布3月1日对中路财险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在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次中路财险收到银保监会监管措施,是因为银保监会发现其资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存在问题。
一是违反保险原理,费率表中将“是否提供反担保”作为责任保险的调整系数,条款中约定比例赔偿,且实际上资产保全委托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二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投被保险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关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而直接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保险法要求相违背。
三是费率厘定不科学合理,精算报告显示其费率厘定缺乏数据基础和厘定过程。
银保监会称,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中路财险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是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同时公司自监管措施决定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是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公司应于2019年3月8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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