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保监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提出了许多保险新规定。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里面的内容有哪些吧。
银保监会于23日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70条,在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方面提出了更全、更细的要求,旨在解决银保转型难、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
1.其中,对于佣金问题,《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
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以及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和财产险(不包括投资型财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3.严治销售误导,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原则只能投保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有观点甚至认为,银保渠道就是建立在销售误导基础之上。到现在行业加速转型,复杂的保障型产品占比显著增加,如何避免销售误导显得更加重要。《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从多个角度出发进行详细规定,例如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新规定既管治了保险行业无形中又保障了保险客户的利益,推行发布是很有必要的。望以后能够出更多关于保险业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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