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0日,银保监会资金部正式发布实施新一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版《通知》)。
一、放宽保险资金投资的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人条件。
取消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1万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将发行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的要求调整为“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取消发行人外部信用等级AAA级的要求。
二、取消可投债券的外部信用等级要求。
取消可投资的二级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A级)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AA+级)要求。
三、明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
四、要求保险机构按照发行人对资本补充债券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保险机构的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1、有利于丰富保险资产配置品种,拓宽保险资金配置空间;
2、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投资自主权,将投资价值和风险判断的权利更多交给保险机构;
3、有利于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优化资本结构;
4、有利于扩大资本补充债券投资者群体,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
同时,新版《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保险机构应当强化风险自担意识,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应当跟踪监测投资风险,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权益工具或者债务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权益类资产或者固定收益类资产,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三、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其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应当达到银保监会规定的标准,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保险机构持有资本补充债券期间,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经营稳健;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审慎判断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生重大风险,引发触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发布日期2020年5月20日,银保监发〔2020〕17号)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
(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
(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发布日期2019年1月25日,银保监发〔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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