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地关于保险的资讯层出不穷,大家是否都清楚一二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小编收集到的最新保险新闻资讯吧!
一、山东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解决电梯安全监管难题
为解决电梯安全监管难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创新电梯安全风险分担机制,构建社会力量参与的电梯安全共治格局,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和推动开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近日,该局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集相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省电梯责任保险和“保险+服务”工作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电梯责任保险的范围是全省检验合格并注册登记的在用电梯和正在安装的电梯。电梯的投保主体是电梯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运营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保险利益相关方。电梯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是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意外事故、故障造成安装、维保、检验人员及其保险期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故障困人造成的损失。电梯“保险+服务”包括电梯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主要零部件保险和电梯安全运行服务措施,并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电梯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支持帮助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三无电梯”问题整改,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及提供各项保险服务,联合试点城市建立完善电梯安全服务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在全省统一实行最高保险费和最低保险额度,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各市及各保险公司在开展电梯保险过程中保险费不高于全省统一保费,保险额度不低于全省统一保险额度。
《 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保险机构设计开发电梯责任保险和“保险+服务”产品起到了指引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投保范围、投保主体,规范了保险服务内容、保费及保险额度,为做好山东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和推动开展“保险+服务”新模式应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条件与垫付标准是什么?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条件是: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今日小编带来的最新保险资讯大家是否已经了解到了呢,若是还想了解更多保险相关资讯,请关注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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