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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涵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来,本市着力解决“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群众切身利益问题,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工作,制定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系列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措施。但随着医疗保险的实践发展和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群众看病就医报销、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需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促进本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提出“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同时,规范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和其他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等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
《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自缴费当月起、灵活就业人员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缴费的,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缴费次年的一月至十二月。
《条例》明确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住院、门(急)诊普通疾病和门诊特定疾病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并适时进行调整。超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分担。
《条例》规定,门诊特定疾病实行定点就医和特定的医药服务范围管理;符合本市建立家庭病床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并按照规定享受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条例》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施医保标准化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为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保个人权益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
实行定点医药机构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优先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条例》明确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优先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因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可以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代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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