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只能在符合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所作为其治疗的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更改。
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生效。
家庭病床只适用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家庭病床不能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一个审核期内需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由申请时核准的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确定变更时间。变更时间生效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申请家庭病床或门诊特殊疾病。
家庭病床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核准同意在家庭病床或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因探亲、出差等原因,需延长处方用量的,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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