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司机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由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判决其应赔偿。
2013年5月,王某在绍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从2013年5月24日零时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投保期间,王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其他财物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8万余元。
事后,王某就事故损失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王某的行为属于醉驾,业务员在王某投保时,已通过口头形式就相应免责条款对王某进行告知,王某的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
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醉驾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虽属免责条款,但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仍应当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说明,起到提示的义务。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含有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提供给王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提示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遂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王某8万余元。更多资讯尽在保险在线商城,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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