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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213条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规定,不应包括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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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只有几天了,《民法典》生效后,机动车的保险及理赔,会发生一些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只有几天了,《民法典》生效后,机动车的保险及理赔,会发生一些变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有人认为,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乘客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理由是:乘客是乘坐在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车事故的受害人,且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系商业责任保险,所以,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其实,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与机动车保险是不一样的。在保险公司的分类中,分为车险和非车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属于车险。而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则属于非车险。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包括: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主险保险责任终止的,其相应的附加险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

2、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

3、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5、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6、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

7、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

8、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

10、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11、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在机动车保险中没有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从机动车保险示范条款和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示范条款中可以看出,机动车保险是对机动车的保险,而道路运输承运人的保险是对责任人的保险,两者的保险对象明显不同。

现在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是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首先由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机动车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该条是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排除了非机动车保险,而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属于机动车保险。

因此,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应适用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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